一、就业工作程序
1、9月—10月:就业指导;建立基础数据库;发放推荐表、发放协议书(具体时间根据教育厅的下发时间和教务处及研究生院提供数据的时间而定)。
2、10月—次年6月:专场招聘会和大型双选会;协议书盖章、回生源地、升学等各类就业手续办理。
3、次年6月—7月:整理派遣数据;办理、发放报到证(具体时间以教育厅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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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盖章)→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就业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和签约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并提交→学院学工办网上审核、盖章、留存协议→学院定期将本学院学生就业材料报送招就处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1)手续不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南京、无锡、杭州、厦门、广州、珠海、清远等城市需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开具的接收函,接收函未到之前不能办理派遣手续,称为“手续不全”(在系统备注栏中可查询)。
(2)合同就业:单位不解决户口则不能按单位派遣,如单位同意回生源地或签约人才市场(需书面证明),可办理回生源地或去人才市场的派遣手续。
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就业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后点击回生源地→选择回生源地类型并导出《回生源地申请书》(注意生源地接收单位名称)→学院学工办网上审核、留存《回生源地申请表》→学院定期将本院学生回生源地申请表报送招就处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注意:如发现生源地不符,请及时到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更正信息。
升学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调档通知单(就业信息网“资料下载”中可下载)、空白就业协议书(没有发过协议书的保研学生除外)。
备齐以上材料→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就业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和升学信息并提交→携带升学材料到学院学工办网上审核并在调档通知单上盖章→学校审核、调档通知单盖章→档案室调档
已签约或协议书丢失的同学办理升学手续需先办理解约或挂失手续。
到学院领取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择业代理)协议书》并填写→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就业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后点击签约山西教育人才→学院学工办网上审核、留存《就业(择业代理)协议书》→学院定期将本院学生《就业(择业代理)协议书》报送招就处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用人单位只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但不解决学生档、户。
国防生根据选培办提供的去向进行派遣、本科阶段为三校生的研究生只能签约煤炭企业、定向研究生不派遣、省筹毕业生提交原单位解约函后可签约其他单位。
择业代理(如: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等择业代理机构)或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大学生村官、预征入伍、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晋西北计划、特岗教师等。
1、发放:一式三份,按号发放,不得串号。国防生、保研学生不发,研究生只发给非定向毕业生和提交原单位解约函的省筹毕业生(名单由研究生院提供)。
3、解约:携带单位解约函、原协议书、登陆学校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解约换发协议申请表》,招就处主管应届生派遣的老师签字同意后可换发新协议书。(没有原单位解约函不可以申领新协议,签订就业协议后没有单位解约函者必须按签约单位派遣 )
4、丢失:登陆学校就业网下载并填写《丢失协议补发申请表》,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招就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学校就业网公示两周且无异议者可补发。
注:协议书更换手续办理时间:除周二、周五下午其他工作日时间
1、《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一人三份。择业阶段学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因此《推荐表》 是毕业生在择业阶段用来证明身份及基本情况的有效凭证。用人单位一般根据《推荐表》有关内容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
2、 填写《推荐表》务必美观、清晰、如实,《推荐表》需妥善保存,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需要将《推荐表》交给用人单位。
3、国防生、保研学生不发,研究生只发给非定向毕业生和提交原单位解约函的省筹毕业生。
4、推荐表污损或填错,需携带原推荐表,到学校就业管理办公室换领。
5、 毕业生如果遗失了推荐表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领,从所在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处开具证明,加盖学院公章后,到学校就业管理办公室补领。
一派报到证的领取:由学院统一领取并发放,办理完离校手续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同学可领报到证。
2、他人代领:①毕业证复印件(复印于A4纸正面);②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于A4纸反面); ③委托书(写于身份证复印件旁);④代领人身份证。
报到证丢失补办:按山西省教育厅规定,毕业6个月内如未报到而丢失的,凭派遣单位出具的未报到证明、本人所写遗失补办申请,可补发报到证,省教育厅收费100元;毕业两年内未报到而丢失的,凭派遣单位出具的《未报到证明》、本人的遗失补办申请,省教育厅可出具《报到证证明》,收费50元;超过两年或已到单位报到后丢失的不予补办,可到山西省教育厅档案室复印派遣花名册底簿。
1、用人单位名称即为毕业后报到证上的单位名称,请严格按照公章录入,但填写时切勿加上人事处或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字眼。
2、如有部分单位要求报到证开至上级单位、下级单位或为单位代理档、户手续的人才市场,请与单位核实清楚后再录入。
3、部分单位如联通、移动、邮政局、铁路局等单位,一般盖总公司的章,但将来落户地一般是分公司,要核实清楚户口迁入地。
4、户口迁入地:同单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县),太原市六城区要具体到派出所。
注意:户口迁入地指单位解决户口的地址,请同学先同单位核实后再录入;如单位不解决户口,可参照《报到证、户口、档案的关系》第二种情况填写信息,并尽快完善相关材料。
5、就业协议手续齐全的将派遣到用人单位,手续不全的将暂缓派遣,招就处会在就业综合管理系统的备注栏说明,请学院及时提醒学生完善手续,经常有学生拿着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出具的接收函或审批表不交,导致不能正常派遣。
6、档案转寄地址为可接受机要的单位名称,请与单位核实后再录入。
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通过返校补考后方能获得毕业证书,但派遣手续在学校就业部门从教育厅接收到相关数据后才可办理。学生领到毕业证后需到招就处就业管理办公室确认派遣手续,详情可参看当年发布的《派遣须知》或《致毕业生的一封信》。
报到证以前也叫做“派遣证”,是一个从学生身份转变为工作者的标志性材料,是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就业单位的证明,是毕业生就业时的重要凭证,由省教育厅统一负责印制并签发,毕业生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报到证和通知书为一式两联,本专科毕业生的报到证为蓝色、研究生的报到证为粉色,报到证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通知书为白色,由学校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并通过机要转发到单位。
回生源地毕业生和签约毕业生都有报到证,回生源地毕业生的报到证上的单位名称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升学学生不发报到证。
如毕业生登录系统后发现生源地有误,本科生需与教务处联系更改,研究生需要与研究生院联系更改。
调整:派遣回生源地后签约者,如签约单位为生源地所属单位,可在生源地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如签约单位不是生源地所属单位,需返校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为毕业后四年之内。需提交的材料为原报到证蓝(粉)白两联、就业协议书。
改派:派遣至用人单位后解约,要求重新派遣的,有正当理由,经招就处分管领导同意,在毕业一年之内可以办理。需提交的材料为原单位解约函、学生本人改派申请、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报到证蓝(粉)白两联。
调档:毕业后,被动回生源地同学档案和户口可在学校留存两年,两年后档案将自动转回生源地,如需提前调档,需持生源地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录用函等材料回学校办理调档手续。
如毕业生在毕业时既未与用人单位签约也未升学,可以主动申请回生源地、与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签约办理人事代理,亦可被动派遣回生源地。主动申请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档案、户口迁转回生源地,学生可回生源地报到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派遣到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档案、户口迁转至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在报到后即完成人事代理手续;被动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其档案和户口可以在学校保留两年。
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身份为干部,见习期满后即可转正并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工龄从毕业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根据工龄及职务调整工资级别,本科毕业满一年职称评定为助理级,毕业生能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手续,能够享受社保福利,户口为永久性户口,人才市场收取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费用。
被动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其档案和户口在学校保留期间内,不计工龄,不能进行职称评定,毕业生无法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企业无法为其办理社保,户口关系暂留在学校集体户(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除外)。
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2)签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学生和单位的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签订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的认定,是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负责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见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6)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在于: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就业协议书有关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列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认可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继续生效。